1.7亿元建成的关公像反复拆建为哪般

admin 头条 2021-10-11 09:57:49 0

 

编者按:9月2日,据荆旅集团相关负责人消息,此前住建部责令整改的湖北荆州巨型关公雕像已启动拆卸转移工作。据了解,关公像将从湖北荆州区关义公园搬往荆州区点将台。2020年10月8日,湖北荆州巨型关公雕像被住建部通报,责令整改。通报称,湖北省荆州市在古城历史城区范围内建设的巨型关公雕像,违反了《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有关规定,破坏了古城风貌和历史文脉。据报道,巨型关公像造价达1.729亿元,拆迁搬移工程总投资为1.55亿元。

  近些年,各地建设巨型雕像的情况时有发生,类似巨型关公像并非孤例。例如,贵州独山县“水司楼”项目也被住建部一同通报。通报指出,贵州省独山县在影山镇净心谷景区内建设的水司楼,建筑高达99.9米,投资高达2.56亿元,存在脱离实际、滥建“文化地标”、破坏自然景观风貌等问题。

  《中国美术报》一直非常关注城市雕塑的所反映的文化形象问题,并在之前的时评版面中策划了《文化地标何以展现时代精神》专题对社会上出现的城市雕塑乱象进行了批评和讨论。所约文章,如今看来仍有现实意义,现一并推出引以思考。

  本期导读

  艺术性——文化地标的第一要义

  ▲ 吴克军

  需寻求城市雕塑中审美趣味的公共性

  ▲ 宋学勤

  啃老式文化地标是懒政与美育的缺位

  ▲ 邢千里

  更重要的是拆掉心中的“雷人地标”

  ▲ 胡一峰

  湖北省荆州市巨型关公雕像

  01

  吴克军:艺术性——文化地标的第一要义

  深圳的“拓荒牛”、马赛的“旅行者”、哥本哈根的“美人鱼”、布鲁塞尔的“撒尿男童”、芝加哥的“云门”、邦迪的“天国的天梯”、墨尔本图书馆的“下沉的建筑”、弗罗茨瓦夫的“路人”……这些城市雕塑或庄严、或典雅、或沉重、或幽默,或者承载历史,或者铭记英雄,或者引发反思,或者激发想象。但无不以文化为基础和追求,构思精巧、立意深远、形式得宜,它们都已成为所在城市的重要标识和文化象征,提升了城市融合能力,扩大了城市影响,促进了城市旅游等产业发展,提高了市民的文化自信、情感归属和心理骄傲,为所在城市甚至国家带来了无限荣光,并以其艺术性进入艺术史。

  我们把具有有意味的形式和高度文化内涵的标志性雕塑或建筑称之为文化地标,但以政绩为根本目的的大型城市雕塑或建筑物是对文化的亵渎和嘲弄。譬如湖北省荆州市巨型关公雕像和贵州省独山县水司楼等项目,以及每年社会公众自发评出的诸如十大恶俗或十大丑陋的雕塑和建筑,是无法也不该名之以文化的。

  无论是既成事实,抑或被叫停而成烂尾的地标,都隐藏着一些基本的逻辑性事实:好大喜功、罔顾程序、缺乏监督、劳民伤财。

  抛开法律、行政、财务等层面的限制性条件不谈,之所以称其为政绩工程的极其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决策者对文化的理解出现了严重偏差,缺乏对文化的敬畏而将文化庸俗化,对城市气质、品格、历史、习俗,以及生于斯长于斯的民众心理缺乏常识性了解与认知,对地标的概念认识肤浅,从概念的利益回报可能性出发,而对概念的底蕴、内涵、生发性一无所知。当然,我们可能忽视了一个问题,追求政绩的决策者是否有文化的意识、艺术的眼光、审美的基本素养。更可能的是,文化只是这些决策者的噱头。

  以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满足市民的文化需求、丰富城市精神内涵、提升城市形象等等诉求实现的基础性、决定性要素在于文化,离开了文化这一根本,所有的设想皆如空中楼阁,无法落地。抛开一切功利目的,标志性雕塑和建筑作为艺术门类的重要构成,应该以文化为前提,它一定代表城市格调、品质、内涵和价值取向,而当文化以有形的形态展示的时候,则必须以艺术性作为追求和保障。

  如果说开篇提及的城市雕塑背后是创意、是智慧、是文化的高度凝结,那么被住建部通报的所谓文化地标的背后恐怕不仅仅概括为不智就可以一言以蔽之的。即便我们相信决策者的发心,试图通过文化地标来发掘沉淀的历史价值,或展示丰富的民族风情,以达到突出城市特征,在城市间的横向对比中凸显比较优势,增强城市文化感召力,甚至以此拉动旅游、餐饮、交通、文化产业等等,以实现经济效益、文化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但文化之事离开了艺术这个载体或介质,忽视了艺术得以成立的条件,也就成为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借助文化地标想要建立的形象就轰然倒塌了,面子工程成了丢面子工程,政绩工程成了败绩工程。

  以历史文化资源或者民族文化资源作为实现城市经济发展的推进器无可厚非,甚至成了所有城市管理者的通用方法和必选方案,但如何以既有的文化因素生发文化,如何善用而非急功近利、贪大求全,如何正确地在文化与经济之间架起桥梁,如何实现文化效能的最大化,这是决策者必须要补的课程。如若想当然地以为文化是万应灵丹,僵化地利用文化资源,武断地决策文化事业,则必然导致资金流失、资源浪费、自然破坏,是对市民的不负责任。作为城市管理者,不能为了政绩而置文化的规律、艺术的规则于不顾,一切想当然耳。决策者要以城市发展和市民的需要而非一己的政绩冲动为出发点和旨归,让专业人士参与决策,只有经过民主决策,文化才能发挥抓手和助力的作用,否则必然适得其反。 

  作为前车之鉴,在以后的城市公共艺术、景观建设等的决策中,有必要引进“艺术把关人”,并赋予其在决策程序中的一票否决权,使得决策行于其所当行,更关键的是让不当决策能够止于其所当止。

  文化地标对于城市发展的意义或者必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文化地标的建设也并非必然失败,根本而言,其中的诀窍就在于艺术性。无论中外,一切正反案例和事实皆已经证明,艺术性乃文化地标的第一要义。■

  02

  宋学勤:需寻求城市雕塑中审美趣味的公共性

  如果城市的某决策者以自己的审美趣味为标准新建一个“关公”或“财神”之类的城市雕塑,并设置在城市道口使之成为“文化地标”,现在我们大多数人都会批评其审美趣味恶俗不堪,污染城市视觉,是典型的“美盲”。但若他把罗丹、亨利摩尔、贾科梅蒂等世界一流雕塑家的作品设置在我们的城市里,是否就真的会赢得很多市民的审美认同并加以赞扬呢?当说到城市雕塑缺乏公共性时,我们通常是在简单地批评决策者以“美盲”的素养干扰雕塑创作之后,就只是简单地批评雕塑家没有处理好雕塑作品与周边的环境、历史文脉的关系,没有实现作品与观众的互动,而忽略了审美趣味的复杂问题,以及通过建构审美趣味的良性互动机制来提高公共性。

  现代美学家历经千辛万苦,为千差万别的趣味寻找普遍的有效标准,最终并未成功。后现代美学家激烈抨击传统审美趣味中所蕴含的不平等性、不公正性,力图倡导多元的审美趣味,解构美学霸权,但颠覆以往的权力话语之后,继之而起的又是一套新的权力话语。所以我们发现,审美趣味的标准并没有本体论的根据,而是社会权力的体现,是文化教化的产物,同时还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昨天人们认为的低俗艺术,在今天又成为高雅艺术(比如宋元时期兴于“勾栏瓦肆”的词曲,在今天成为登大雅之堂的艺术)。此时无论赞同“审美趣味无争辩”,还是论证城市雕塑之雅俗,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合法性来讲,城市雕塑占用了城市公共土地和空间,当然应对拥有该土地和空间所有权的全体市民负责,也就应当顾及市民的审美趣味。另一方面“众口难调”,今天审美趣味已成为个体确立自身文化身份的标志,无论是艺术创作者还是执政者都无权去干涉市民个体的审美权利,反而应最大限度地满足市民的审美需求。因此,在保证市民(公民)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我们需要寻求的城市雕塑中审美趣味的公共性,就落脚于全体市民审美趣味的“最大公约数”。

  当然,机械地理解审美趣味的“最大公约数”,最后出来的结果可能是这样一件城市雕塑作品:刘德华的鼻子、唐国强的脸、TFBOY的衣着、周杰伦的嘴巴等组成的一个人,背靠着黄山迎客松,脚踩在长城砖石上,比划着奥特曼的造型……其实类似的例子,1994至1997年俄罗斯艺术家科马和梅拉米德就已经尝试过,他们做了一个名为“人民的选择”的系列绘画项目,在创作之前找了民意调查机构对市民的审美趣味进行调查,并以此数据为指导绘出了每个国家最喜欢的绘画和最不喜欢的绘画。其中《美国人民最喜欢的画》里,华盛顿站立在湖边,三个小孩子在湖边行走,两只鹿子受惊吓而跑向湖心。这表明,我们容易把审美趣味的公共性简单地理解为审美的普遍性(更何况审美存不存在普遍性还值得商榷),或者把市民审美倾向的某些元素简单相加。对城市雕塑的决策者来说不仅是懒政、滥用职权,还是审美素养低下的表现;对城市雕塑的创作者来说,是缺乏将各种审美诉求和元素、符号等加以创造性转化的能力。

  在具体的操作层面,理想的情况应包括四个关键环节:第一,政府机构的“决策者”应转变职能和态度,成为创作城市雕塑作品的“服务者和协调者”,如要表达自己的艺术观念和审美态度,也应当以普通市民的身份进行;第二,政府机构在进行服务和协调时应尽可能地召集有代表性的市民和专家群体,收集市民审美意见,其获取的“最大公约数”应是审美意见的公约数而非具体作品中艺术元素的公约数;第三,在召集有代表性的市民和专家群体讨论城市雕塑方案时,应主要包括普通市民代表、艺术家、艺术批评家、施工单位、艺术理论家、收藏家、艺术史家、艺术商人、政府机构人士(文化官员)、城市规划专家、建筑师、财务和审计人员、造价和预算人员等;第四,在对城市雕塑方案进行具体的讨论和论证上,可以以听证会、研讨会、座谈会、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既讲民主,又尊重专业人士意见,既讲审美,有序合法,又注重经济高效。

  普通市民并未注意到审美趣味背后所蕴藏的权力关系和等级制度,原因就在于艺术活动中的审美趣味是一种隐性或不可见的存在,它把某一团体或某一部分人与其他团体或另外一部分人区隔开来,造成艺术资本占有者对其他市民的审美活动以不可见的、隐性的操控和引导。所以,有担当的知识分子和艺术家总是试图站在普通市民(尤其是文化弱势群体)的立场上批评这种权力关系和等级制度,试图建立绝对公平的社会审美关系,并以为这才是真正实现了公共性。但另一方面,在资本、政治和文化上占优势的群体对弱势群体的审美趣味的这种操控和引导,又巩固了已有的审美权力关系和等级制度。两方面力量既在对抗中不断变化,又在博弈中相互依赖、不断发展,形成一种互动机制。只要上文四个环节能够实现,这个机制就在总体上保持良性发展。因此,在制定城市雕塑方案的过程中,应理性看待审美趣味背后的权力关系。这种关系构成一种互动机制:艺术的历史、艺术的理论知识、艺术的技术知识等,是城市雕塑作品的审美趣味得以鉴别的前提和基础;艺术家、作品、民众、艺术评论家、收藏家、艺术商人、政府机构(文化官员)等都是这个机制中的重要因素和力量。此外,在艺术的历史、艺术的理论知识、艺术的技术知识等方面,不断通过艺术教育来提升市民艺术素养,也是实现公共性的重要保证。在一个艺术的良性互动机制下,审美趣味不是强加给我们的某种偏好,而是引导我们在一个更加广大的领域去自由地做出选择。所以,市民能在日渐丰富的作品中更加自由地选择才是公共性的题中之义。■

  03

  邢千里:啃老式文化地标是懒政与美育的缺位

  文化地标如同名人头衔或者知名商标,是一个城市或地区引以为傲的标志性符号。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越来越重视文化建设和差异化建设的今天,文化地标简明、便捷和高效的特征使其成为地方文化建设中最常用的手段之一,也是很多地方政府十分热衷的项目。既然是文化地标,当然首先要有独特的文化属性,其次在艺术手法与视觉效果上要产生足够的话题效果、识别度和记忆度,无疑当是容文化性、艺术性和传播性于一体的佳构,要经得起社会各界及历史的检验。

  可是问题在于,如何定义和评价所谓的文化性、艺术性和传播性?地标的文化属性及符号选择有无既定的标准?建设与否的决定权及优劣成败的评判权又归谁所有?不难发现,这些问题本身已经暗示了文化地标这一身份的确立几乎必然会充满不确定性甚至巨大争议。

  “文化地标热”是近些年的事,但文化地标自古有之,长城、故宫、孔庙、黄鹤楼、岳阳楼、龙门石窟……这些经过了历史沉淀、为世人公认的文化遗存是毫无争议的城市文化地标。而某些“文化地标热”建设的决策者们对此却走入误区,似乎没有文化地标便不足以体现自己管理的城市或地区新的建设成果和人文精神面貌,不足以向外界展现自己的文化视野、历史雄心和艺术创造力。

  湖北省荆州市巨型关公雕像项目和贵州省独山县水司楼项目之所以引起舆论的巨大反弹,最终被住建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予以通报批评,是整个社会长期以来对无数类似丑陋建筑不满情绪的集中爆发,更是对其背后失衡的权力话语和畸形的文化观、审美观、价值观、政绩观的不满与担忧。从形式上看,巨型关公雕像等文化地标与一直饱受诟病的“中国年度十大丑陋建筑”并无多大区别,但相比“丑陋建筑”单纯的经济行为和艺术噱头,这些畸形的“文化地标热”更暴露出一个城市和地区的决策者令人担忧的历史文化视野和错位的发展理念,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是长期而沉重的。

  从动机上来说,“文化地标热”似乎无可厚非。作为一个时代的见证者和文化名片,每个时代特别是重要历史时期树立属于自己的文化地标不但应该而且很有必要。故宫、孔庙、黄鹤楼、龙门石窟等等其实也是当时特殊的政治、宗教、文化和艺术的集中代表和“地标”性产物。以此来看,新时代文化地标的出现似乎是时代的必然。这也是为什么住建部强调坚决杜绝滥建文化地标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不是无差别地一概取缔。

  既然谈文化、既然谈地标、既然谈时代,那么就以关公像为例看看这些所谓的文化地标在文化的代表性、地标的艺术性和时代的关联性上是否恰当。湖北荆州拥有悠久深厚的历史传统,人文荟萃,名人辈出,楚庄王、孙叔敖、申包胥、伍子胥、屈原、宋玉、张居正等等,不胜枚举,而当地却偏偏选择了长期镇守此地的山西人关羽这一武将作为“迎宾先生”。可见决策者所看重的,与其说是文化底蕴,毋宁说是历史“流量”。从形式选择上看,如此巨大体量的关公像又是一种简单的造型思维,即依靠夸张的尺寸与体积带来的压迫感来强化大众心理暗示。更重要的是,如此的文化选择和艺术思维与荆州乃至全国的时代背景严重脱节,实在看不出这件劳民伤财的文化地标如何能代表今天的荆州。

  一味向传统攫取,没有独立创造,缺乏积极进取,这不就是我们熟悉的“啃老”吗?这是建立在对自己的传统文化和当代人文不了解、不尊重的基础上,盲目自负和畸形政绩观的表现。“文化地标热”之所以变成某些地方政府乐此不疲的“啃老”行为,说到底是一种懒政和美育的缺位。这样的“文化巨制”,一则亵渎了传统、辜负了时代,是对历史和当下的不负责任;二则背离了文化艺术的美育使命,是对国家和民族的不负责任。■

  04

  胡一峰:更重要的是拆掉心中的“雷人地标”

  近期,湖北荆州巨型关公雕像被有关部门通报,媒体和群众反映强烈。荆州,是当年关公人生中的滑铁卢;今天,又成了巨型关公雕像的滑铁卢。千年前的往事留下了令人扼腕叹息的英雄悲剧和令人啼笑皆非的眼前事,让人叫好的同时又启人深思。

  这几年,冠以“地标”之名的雷人建筑时有所闻,屡拆屡建的事实说明,比拆掉地上的“雷人地标”更重要的,是拆掉心中的“雷人地标”。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改正错误的政绩观。地方政府兴建“雷人地标”,与错误的城市开发、建设和管理理念有很大关系。“雷人地标”的一块基石是错误的政绩观。比如,贵州独山县今年刚摘掉国家级贫困县的帽子,却花费全年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盖“水司楼”,正是“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思维的典型产物。

  另一块基石是错误的城市文化观。城市本就是文化的容器。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如今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城市不仅是钢筋水泥的堆砌,更应该具有文化的气息。这既是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所必然带来的城市观的变化,又是城市居民美好生活需求使然。但是,城市怎么才算有文化?城市文化应该如何表现?或者说,如何打造城市文化的物化形态,在不少城市管理者心中并没有科学的答案。

  有的城市管理者把城市文化建设等同于视觉刺激,一味追求规模,贪多求大,以为博出位就能占C位。比如,荆州的关公雕像有57.3米高,与其同时被通报的贵州独山县水司楼更是高达99.9米。当然,“大”本身不是问题,大小和美丑并没有简单的对应关系,关键在于雕塑本身的艺术水准以及和城市文脉、周围景观的融洽度。比如,龙门石窟的卢舍那大佛就有17.14米,却与山体及周遭浑然一体,仰之弥高,观之生敬,心灵被震撼的同时也得到净化。但所谓“威武大气”的荆州巨型关公雕像,在充满历史厚重感的古城中,只给人突兀之感,不但无法为古城添彩,而且破坏了古城的历史文化氛围,犹如在城市整体景观上撕了一道“创口”。

  毫无疑问,城市需要文化,也需要地标。但城市应以“文化”为地标,而不是生造“地标”当文化。城市文化承载着一座城市的精神,是从一座城市的历史文化传统中延续下来的,也是从城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建设进程中积淀出来的,更是从当下城市居民生机勃勃的生活中生长出来的。文化本质上是人化。城市文化是富有历史感和现实感的,更是充满人情味和烟火味的,让人既心生敬意又倍感亲切。尊重城市文化,说到底是敬畏在城市中繁衍生息的生灵。包括“城市地标”在内的一切城市文化的物化形态,都应该体现而不是违背这一点。

  我想,荆州的巨型关公像大概率是要被拆掉了,希望这座“雷人地标”的轰然倒地,能给一些地方的城市管理者敲响警钟,促使他们赶紧动手,自觉拆掉心中的“雷人地标”。也就是说,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心思用到推动高质量发展、带领人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上来。只有市民开怀的欢笑,才是最大的面子;也只有百姓生活充满幸福感,才是最好的政绩。同时,要树立健康的文化观,不断提升文化修养和审美能力,合理规划和使用城市空间,保护好城市自然和人文景观,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延续城市文脉,为城市文化传统“锦上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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